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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分歧
运用别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否承当商标侵权义务?假如要承当义务,其承当的是直接义务,还是间接义务?对这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存在分歧。
商标侵权说
将别人商标设定为搜索关键词,是互联网时期一种新的商标运用方式。对这种运用方式如何定性,学界存在不同意见。有学者以为,虽然将别人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即便网络访问者在搜索结果页上看不到商标图标,只需网络用户设置商标关键词的目的是引导访问者进入相关网站,阅读本人商品与服务的信息,这就会让关键词商标与特定商品产生关联。可见关键词推行是网络环境中完成商标辨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技术,具有辨认来源、引导购置的作用。大局部学者以为,单纯将别人的商标作为网站关键词运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运用。关于竞价排名服务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通以为属于商业广告性质,因而,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扮演的角色其实是广揭发布者,对竞价排名广告的内容负有主动检查义务,若未尽到合理检查义务招致侵权发作,则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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