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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sbj.net/ 缺乏显著性商标必定被驳回,那么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判别规范是什么呢?商标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称号、图形、型号的。
1. 仅有指定运用商品的通用称号的。
2. 仅有指定运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3. 仅有指定运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称号、图形、型号,是指规范、行业规范规则的或者商定俗成的称号、图形、型号,其中称号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重量、数量及其他特性的。(“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运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重量、数量或服务内容、质量、方式、目的、对象及其他特性,具有直接阐明性和描绘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固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按照社会通常观念,其自身或者作为商标运用在指定运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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