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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说“好事多磨”,因此对于给商标注册来说,虽说麻烦但却是每个企业在品牌时代都无法忽略的事情。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下商标起名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注册三大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受理更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
3.使用在先原则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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