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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能否具备规定的构成要素依据商标法规定
商标的构成要素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及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商标能否具备显著性
依据商标显著性的根本请求,下列文字、图形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1) 本商品通用称号、图形和对本商品特征带有直接叙说性的标志。
(2) 过于简单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 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4) 商标各组成局部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
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商标主要有以下两品种型:
①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组成局部的组合方式松懈,并且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
②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组成局部的表现内容难以产生联络,并且缺乏显著局部的。
(5)缺乏共同局部的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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