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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标知识产权,商标近不近似你得这样看

  • 日期: 2018-07-19 11:30:3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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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编号: 3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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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服务:商务服务
地区北京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得和保护已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北标知识产权主营:国内商标注册,国外商标注册,商标设计,版权登记,高新认证,双软认证,项目申报。}http://www.chinasbj.net/

商评委在进行商标近似性比对时往往将申请商标进行拆分比对,比如图文组合商标,如果图形或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或文字构成相同或近似,则一般会认为近似;由两部分英文组成的商标,引证商标如果含有与申请商标部分相同或近似的英文部分,往往也会认为构成近似。这种审查方式为商标审查工作提供了便利、提高了审查效率。

但是,上述比对方式有时会违背商标整体性比对的基本原则,忽略了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也与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习惯和商标权人对商标实际使用方式不同,与市场实际有一定距离。

一般而言,消费者辨识两个商标时,均会先根据商标整体予以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作为识别不同商标的依据,然后才会注意区分、辨识商标包含的各个要素。所以,商标整体外观在消费者脑海中所呈现的整体视觉效果,自然远较商标中包含的各个要素更具有直接的识别作用。因此,根据消费者一般的注意力和识别习惯,对商标近似性的审查应优先适用整体比对原则,审查是否会产生足以让消费者区分的视觉效果。

商标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可见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有严格要求,原则上商标实际使用图样应与注册商标图样一致,上述要素拆分审查方式也与商标法对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要求不一致。

综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般注意力有限,也不会拿放大镜去看商标标识,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更符合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所以,商标近似性审查还是应当回归市场实际,更注重消费者的主观感觉和消费习惯,以消费者一般的注意力在驳回复审案件中进行商标近似性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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