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得和保护已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北标知识产权主营:国内商标注册,国外商标注册,商标设计,版权登记,高新认证,双软认证,项目申报。}
http://www.chinasbj.net/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所谓的商品“通用名称”,即某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标准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雅称等,一般属于同业竞争者共有。由于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因此通用名称仅能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而无法起到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此类被称为“描述性标识”,就是指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进行直接的描述。由于描述性标识与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系过于紧密,在最初使用时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宜注册为商标。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此类商标包括过于简单的图形、数字、字母,以及装饰性图案、口号或广告语等等,其共同特征是无法让消费者在心理上意识到是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发现或者发现了却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
电话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集发布网上看到的,谢谢!